企业购置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“在5年内转让、出租的”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,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%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
更多推荐